股息红利所得税
发布时间 : 2017-11-07
1. 自然人投资者
自然人投资者收到股息红利属于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,适用20%的比例税率。但是,国家对新三板公司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,根据财税[2014]48号和财税[2015]101号文,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,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(含1个月)的,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(含1年)的,暂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,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里所指的新三板公司的股票包括了在新三板挂牌前取得的股票。
2. 法人投资者
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: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。同时,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: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,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,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。
因此,对于法人投资新三板企业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所得,如果其持有新三板企业股票超过12个月,可以不缴纳所得税;但如果未超过12个月,就应该正常并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3. 合伙企业投资者
对于合伙企业来说,企业分红时候也是按照“先分后税”的原则,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
(1)自然人合伙人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》执行口径的通知,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,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既自然人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取得新三板企业的股息红利后,适用20%的个人所得税税率。
(2)法人合伙人
对于法人合伙人来说,税务处理就完全和法人投资者直接投资新三板企业一样。如果投资投资新三板企业不满12个月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,如果超过12个月就不需要缴税。
印花税
根据财税[2014]47号,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、继承、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,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,由出让方按1‰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(股票)交易印花税。所以,转让新三板股票时候,受让方不需要缴税,只有出让方需要缴纳税。